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宁波品程贸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决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05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212行审138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1330200316958178D),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南路**。
法定代表人黄佰桥,局长。
被执行人宁波品程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3089114097),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下应街道河东村/div>
法定代表人侯三飞,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甬国税稽一罚〔2018〕20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加处罚款,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甬国税稽一罚〔2018〕20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认定:被执行人开具给乐清市汇菱电气有限公司、乐清市乾丰工具有限公司、乐清市塔夫特机械有限公司、乐清市维邦精密电子有限公司、南京乐变电气有限公司、齐亚斯(上海)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国电钣金制造有限公司、上海锦澳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人民低压电器有限公司、上海人民电力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上海慎江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上海研肯传感器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侨宇精密组件有限公司、温州佳特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浙江格莱克电气有限公司、浙江捷特密封科技有限公司、浙江上力电器有限公司、深圳市侨宇精密组件有限公司等18家企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以所50万元的罚款。逾期不缴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收到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自动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8月28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甬税稽强催〔2018〕45号催告书,限被执行人在收到催告书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中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因国家税务机构改革,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名称现已变更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申请强制执行所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行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且不存在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不予执行的情形,故本案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被执行人宁波品程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18年5月14日作出甬国税稽一罚〔2018〕206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及加处罚款的申请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毛冠达
审 判 员 周 磊
审 判 员 汪佳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代书记员 王立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