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宁波市鄞州一德气动工具厂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08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212行审156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1330200316958178D),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甬港南路**。
代表人黄佰桥,局长。
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一德气动工具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784323659K),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集市港镇岳童村/div>
代表人李志强厂长。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甬国税稽一处〔2018〕149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及甬国税稽一罚〔2018〕14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甬国税稽一处〔2018〕149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及甬国税稽一罚〔2018〕14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一.2015年11月,你单位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票面销货单位为宁波文飞贸易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号码064××××7431-33#,合计金额298668.80元,税额50773.70元,上述发票已于当期入账抵扣,造成少缴增值税50773.70元。二.2015年5月至2016年3月期间,你单位以支付手续费的方式取得票面销货单位为宁波集然金属工贸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发票号码分别是05342921#、05342922#、05343011#、05343040#、05343042#、02849689#、02849746#、06362200#、06362201#、06362203#、06362318#、06362319#、02948828#、02948829#、02488552#、02488553#、01003791#、01003792#、01003818#、01003819#、01003890#,合计金额1681354.35元,税额285830.25元,上述发票已分别于当期入账抵扣,造成少缴增值税285830.25元。以上合计少缴增值税336603.95元。为此,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处理决定: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对被执行人追缴增值税336603.95元,被执行人以作进项税额转出50773.70元,尚应追缴285830.25元。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上述应追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增值税50773.70元相应的滞纳金已缴纳,该笔滞纳金不再另行加收,其余税款的滞纳金尚应缴纳。同时,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决定对被执行人处所偷增值税336603.95元的80%的罚款,计269283.16元。上述应缴纳的税款和罚款限被执行人在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宁波市海曙区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18年3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甬国税稽一处〔2018〕149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及甬国税稽一罚〔2018〕143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接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自动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4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甬国税稽一强催〔2018〕28号催告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因机构改革,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职能由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行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且不存在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不予执行的情形,故本案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被执行人宁波市鄞州一德气动工具厂至今未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18年3月23日作出甬国税稽一处〔2018〕149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及甬国税稽一罚〔2018〕14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磊
审判员 徐小娟
审判员 汪佳娜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朱璐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