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稽查局、宁波潜狄龙服饰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08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浙0212行审71号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稽查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11330204002942296Q),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百丈路**。
代表人石惠明,局长。
被执行人宁波潜狄龙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6062910907M),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梅山盐场**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熊礼祥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9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甬国税稽罚〔2018〕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9年3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甬国税稽罚〔2018〕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一.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执行人在没有实际购买货物的情况下,通过支付“好处费”方式,指使实际购货人在进货时将销货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购货人栏资料”变更为“宁波潜狄龙服饰有限公司”的资料,共计取得由“江西华春色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7户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6份,价税合计18804371.75元,其中增值税进项税额2732259.39元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同时上述取得的发票金额共计16072112.36元已分别在相应年度成本列支并税前扣除。造成少缴增值税2732259.39元,少计2013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4163896.22元、6555555.54元、4935335.81元、417324.79元。被执行人已申报的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5%。二.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执行人为达到“买单配票”骗取出口退税的需要,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下,虚开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宁波小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价税合计3609971.96元,导致宁波小树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并取得退税款493671.37元;虚开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宁波意尔通进出口有限公司用于骗取出口退税,发票价税合计24779317.74元,导致宁波意尔通进出口有限公司已向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并取得退税款3600413.67元。上述违法事实属于虚开发票行为,已违反了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造成偷增值税2732259.39元、所得税4018028.09元,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骗取出口退税款4094085.04元的事实。
为此,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1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决定对被执行人上述第一项违法事实的偷税行为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6750287.48元,对第二项违法行为处以导致被骗取出口退税款1倍罚款计4094085.04元。以上罚款合计10844372.52元。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0844372.52元,限被执行人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宁波市北仑区国家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罚款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5月3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甬国税稽罚〔2018〕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接到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也未自动履行决定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7月4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甬税稽强催〔2018〕2号催告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履行行政决定中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另查明,因机构改革,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的职能由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稽查局承担。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执行程序合法。申请执行人在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且不存在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不予执行的情形,故本案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因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原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的甬国税稽罚〔2018〕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 磊
审判员 徐小娟
审判员 汪佳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朱璐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