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东进税务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9-28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沪01行终1046号
上诉人:杨东进,女,1963年1月8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诉人杨东进因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5行初1140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2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一审经审查,请求法院判令:上海市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保税区分局(以下简称保税区税务分局)变更杨东进职级晋升正科级的《上海市税务系统公务员职级晋升审批表》,改为杨东进职级晋升正处级的《上海市税务系统公务员职级晋升审批表》及职级晋升为正处级后,享受正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上诉人诉称,其于1981年8月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1999年9月部队职务技术九级转业。由国家计划分配到上海浦东城市建设实业发展有限公习。2000年7月调入上海市浦东新区公路养护管理二所。2004年10月调入上海市XX管理所。2010年1月调入保税区税务分局。浦东税务局对上诉人的初次任职定级为基本工资依法确定为副处级;现任职务未按国家有关规定,非法确定为副主任科员,致使上诉人的津补贴待遇被迫享受副主任科员待遇。1998年12月,上诉人部队职务晋升为技术九级,2016年7月调入保税区税务分局第一税务所,至2016年8月,上诉人的副处级工资职务已18年,级别为十七级,满足了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规定的副处级晋升正处级的职级晋升条件。上诉人系军转干部,保税区税务分局未按照上诉人现工资职务副处级晋升职级为正处级,而是将本人职级从现任职务的副主任科员晋升为正科级,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税区税务分局对上诉人的职级晋升系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人事管理行为,现上诉人要求将其职级晋升为正处级及享受正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上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三条第(三)项、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对杨东进的起诉,不予立案。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上诉人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的起诉不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上诉人起诉不符合法定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依法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本院应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本院依法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乔 林
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
审 判 员 李 平
二〇一八年一月四日
书 记 员 顾俊珺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