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云鹏税务其他行政行为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9-28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沪02行终76号
上诉人范云鹏,男,196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韶关市。
上诉人范云鹏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0行初16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经审查,上诉人范云鹏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6年11月9日向申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杨浦区分局(以下简称“杨浦地税局”)退回2015年12月16日缴纳的2012年3、4月的工薪税款,杨浦地税局不予退款,复议之后向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徐汇法院”)起诉。2017年7月,徐汇法院判决维持不予退税决定。在范云鹏上诉期间,杨浦地税局主动打电话给范云鹏,要求其前去办理退回上述税款。2017年8月22日,范云鹏按杨浦地税局要求多次修改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据,杨浦地税局出具税务事项通知单,受理退税申请。2017年9月13日,杨浦地税局来电,明确退税已经审批完毕,要求范云鹏申请撤回前案上诉,范云鹏予以拒绝。2017年9月22日,杨浦地税局又来电表示前案尚未审结,暂停向范云鹏出具准予退税的审批结果。范云鹏认为杨浦地税局以前案尚未审结,暂停向其出具准予退税的审批结果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故起诉请求撤销杨浦地税局中止退税审批决定,责令其出具退税审批结果。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范云鹏对于杨浦地税局不予退税决定的行政行为已经向徐汇法院提起诉讼,且当时该案正处于二审审理阶段。范云鹏以杨浦地税局中止审批退税而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原审法院对范云鹏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法官助理刘文君
审判长 李金刚
审判员 张晓帆
审判员 田 华
二〇一八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 桑彦雯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