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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3行终248号杨健强、徐荣婷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

09-29 (2016)沪03行终248号 我要评论

杨健强、徐荣婷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税务二审行政判决书

发布日期:2016-10-01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判 决 书

(2016)沪03行终24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健强,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徐荣婷,女,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法定代表人过剑飞,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局长。委托代理人郭颖。委托代理人梁丁。上诉人杨健强、徐荣婷因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6)沪0104行初3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7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2015年2月4日,杨健强、徐荣婷一同去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举报中心,书面实名举报上海精文南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许海培、舜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汉宇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涉嫌连锁偷漏大量国家税款情况。2015年2月5日,市地税局将该实名举报信编号为沪税举收[2015]0079号,制作了《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登记表》附上举报信,因上海精文南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涉及到的税务事项属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松江区分局(以下简称“松江地税分局”)的管辖范围,故由市地税局转交该分局处理。2015年9月29日,上海市松江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及松江地税分局稽查局发给徐荣婷《涉税检举书面答复》,内容为“根据你提供的举报线索,我局对你反映的上海精文南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涉税问题实施了检查,目前已检查完毕,查补税款加收滞纳金等合计492660.46元”。杨健强、徐荣婷不服诉至原审法院,要求判决确认市地税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判令市地税局履行法定职责,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查处上海精文南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公司涉嫌重大偷税案。原审法院认为,杨健强、徐荣婷举报上海精文南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偷漏国家税款,因该公司涉及到的税务事项属于松江地税分局的管辖范围,市地税局作为松江地税分局的上级行政机关,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规定,将举报信编号并制作了《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登记表》,转交松江地税分局予以处理。松江地税分局针对杨健强、徐荣婷的举报,发给徐荣婷《涉税检举书面答复》。市地税局依法履行了相关的监督职责。杨健强、徐荣婷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于2016年5月4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杨健强、徐荣婷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杨健强、徐荣婷负担。判决后,杨健强、徐荣婷不服,上诉于本院。上诉人杨健强、徐荣婷上诉称,被上诉人没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授权规章所确认的内容及程序,没有对举报内容进行全面公正核查,没有履行法定行政监管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原审法院所作判决错误,要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支持其原审诉讼请求。被上诉人市地税局辩称,被上诉人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将上诉人的举报信编号并制作《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登记表》,转交松江地税分局处理。松江地税分局已经向徐荣婷发出《涉税检举书面答复》,告知案件查处情况。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检举管理工作坚持依法行政、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严格保密的原则。本案中,上诉人杨健强、徐荣婷于2015年2月4日向被上诉人市地税局提交举报信,举报上海精文南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等涉嫌重大偷漏国家税款情况。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举报的税务事项属于松江地税分局管辖,于2015年2月5日制作登记表并将举报材料转交松江地税分局处理,并无不当。松江地税分局已经查处上诉人的举报事项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上诉人,现上诉人坚持要求被上诉人重复履行查处其举报事项的职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杨健强、徐荣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沈莉萍

审判员  鲍 浩

审判员  朱晓婕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 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不开庭审理。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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