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汉章、梁巧云与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税务一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7-01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沪0106行初331号
原告施汉章,男,1960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原告梁巧云,女,1963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委托代理人施汉章(系原告梁巧云的丈夫)。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吴健。
委托代理人赵健健。
委托代理人王志钧。
原告施汉章、梁巧云要求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4月16日受理后,向被告发送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施汉章、梁巧云于同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施汉章、梁巧云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施汉章、梁巧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施汉章、梁巧云共同负担。
审 判 长 吕长缨
审 判 员 白静雯
人民陪审员 金秀芬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沈莉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