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辉诉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青浦区税务局税务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6-27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沪01行终2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辉,男,198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青浦区税务局,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城中西路**。
法定代表人丰卫东,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肇嘉浜路**
法定代表人马正文,局长。
上诉人赵辉因政府信息公开及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2行初7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审查,上诉人未在规定的上诉费预交期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法院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各方当事人按一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周 峰
审判员 宁 博
审判员 陈根强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贾 菁
附:相关法律条文
1、《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
2、《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
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
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
......
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
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
当事人逾期不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