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连梦税务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9-03-13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沪01行终47号
上诉人:招连梦,女,1952年2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上诉人:招渊,男,1976年8月17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上诉人招连梦、招渊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5行初89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招连梦、招渊向原审法院提交行政起诉状,请求判决上海市闵行区国家税务局签署的编号为3101092017061的《个人房屋征收补偿情况登记表》无效。
原审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现招连梦、招渊要求判决撤销的《个人房屋征收补偿情况登记表》不是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故招连梦、招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招连梦、招渊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原审法院对招连梦、招渊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
本院认为,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应当符合行政诉讼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招连梦、招渊起诉事项不属于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招连梦、招渊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琳敏
审判员 陆宇鹰
审判员 王 征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沙君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