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健强、徐荣婷与上海市地方税务局税务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9-28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沪行申68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健强,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徐荣婷,女,1967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过剑飞。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颖,女,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丁,男,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工作人员。
杨健强、徐荣婷因履行法定职责诉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市地税局)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6)沪03行终24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杨健强、徐荣婷申请再审称,杨健强、徐荣婷向市地税局举报上海精文南部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文公司)等有关公司存在逃税违法行为,但市地税局未认真查处,拒不履行法定职责,构成行政不作为违法。原审判决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杨健强、徐荣婷于2015年2月4日向市地税局提交举报信,举报精文公司等涉嫌重大偷漏国家税款情况。市地税局认为杨健强、徐荣婷举报的税务事项属于松江地税分局管辖,于2015年2月5日制作登记表并将举报材料转交松江地税分局处理,并无不当。松江地税分局已经查处杨健强、徐荣婷的举报事项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杨健强、徐荣婷,现杨健强、徐荣婷坚持要求市地税局重复履行查处其举报事项的职责,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驳回杨健强、徐荣婷的诉讼请求正确,杨健强、徐荣婷申请再审所提异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杨健强、徐荣婷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杨健强、徐荣婷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周宏伟
审判员 吴俊海
审判员 肖 宁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王 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