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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湖里区地方税务局、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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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湖里区地方税务局、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7-09-26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闽0206行审56号

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地方税务局,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梧桐东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000B36953153L。

法定代表人吴开盛,局长。

委托代理人黄琳、连以丽,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湖里区岐山北二路1000号,注册号350200200006191。

负责人贾强。

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地方税务局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征收社会保险费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地方税务局于2016年10月12日以被执行人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拒交2014年8月1日至2016年10月31日的社会保险费的行为违法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厦湖禾地税通[2016]103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该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在2016年10月27日前,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款1293996.18元,并从欠缴之日起至缴纳或解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费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厦湖禾地税通[2016]103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已于2016年10月13日依法送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未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申请人厦门市湖里区地方税务局系负责厦门市湖里区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有权对行政相对人违反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法律法规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申请人根据被执行人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拖欠社会保险费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和第八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厦湖禾地税通[2016]103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责令被执行在2016年10月27日前,缴纳欠缴的社会保险费款1293996.18元,并从欠缴之日起至缴纳或解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费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行政决定,合法有效。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5月10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审查中,未发现该决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厦门市湖里区地方税务局作出的厦湖禾地税通[2016]1031号税务事项通知书,准予强制执行。

二、被执行人厦门市东林电子有限公司应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款1254898.30元及滞纳金508460.97元。

三、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本案执行费2630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于鲁燕

审判员  陈仁进

审判员  崔跃闽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熊志平

附页:

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作出裁定前可以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

(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

(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的;

(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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