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涛、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17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闽02行申1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涛,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福州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厦禾路862号金山大厦10层。
诉讼代表人曾安辉,局长。
再审申请人张涛因诉被申请人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不履行税务管理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行初145号(14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涛诉厦门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不履行税务管理法定职责一案,因张涛起诉中存在三个独立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遂依法告知张涛应分案起诉,并将张涛所提出的“判令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对天翼手机的销售主体不开发票的检举重新作出处理,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主文之日起30日内重新向原告答复处理结果以及相关行政赔偿”的诉求分出另行立案,即为本案。一审法院亦对分案情况告知张涛,并要求其缴纳案件受理费。但截至开庭审理结束当日,张涛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一审法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张涛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本案一审法院拆案没有法律依据,本案不存在“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属于有正当理由不交诉讼费,不得按自动撤诉处理。2.一审合议庭组成不合法。
本院认为,一个案件审理一个诉讼标的,是立案的基本原则。从张涛向一审法院提交的起诉状看,一个起诉之中针对多个行政行为,实际上是多个诉,应当分案处理。一审法院依法指导张涛分案,但张涛拒绝分案,一审法院予以分案处理,并要求张涛补缴案件受理费,并无不当。张涛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一审法院裁定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法有据。本案一审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本案一审案号应为“(2016)闽0203行初144号”,予以指出。综上,张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张涛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林琼弘
审 判 员 纪荣典
审 判 员 宋希凡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王美云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