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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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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涛、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管理(税务)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7-04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7)闽02行申1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涛,男,汉族,1983年7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福州市鼓楼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南路152号。

代表人张连发,局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厦门市国家税务局,住所地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70号。

法定代表人朱俊福,局长。

再审申请人张涛因诉被申请人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不服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2016)闽0203行初14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张涛诉厦门市国家税务局行政复议决定一案,因张涛提起诉讼时要求人民法院对于厦门市国家税务局的2个行政复议行为予以审查,即存在2个独立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遂依法告知张涛将其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根据不同行政复议行为予以分案处理,并将张涛所提出的“确认被告作出的厦国税复决字[2016]7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违法”的诉求另行立案,即为本案。一审法院亦对分案情况告知张涛,并要求其当即缴纳案件受理费。但截至开庭审理结束当日,张涛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一审法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规定,裁定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张涛向本院申请再审称:1.本案一审法院将已经立案的案件强行分案,新立案件,没有法律依据;2.本案不存在“不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情形,一审法院未通知其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告知缴费账号,导致其无法缴纳案件受理费,属于有正当理由不交诉讼费,不得按自动撤诉处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张涛提起本案诉讼时,于一份诉状中要求对不同时期的2个行政复议行为进行审查,即被诉行政行为2个,应当分案处理。一审法院依法指导张涛分案,并通知张涛缴纳新立案件的案件受理费,并无不当。但张涛拒绝分案,且当庭表示不同意另外缴纳案件受理费,一审法院裁定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法有据。张涛以一审法院未通知其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告诉其缴费账号,导致其未缴纳案件受理费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该理由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再审申请人张涛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林琼弘

审 判 员 纪荣典

审 判 员 宋希凡

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王美云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的再审申请后,经审查,符合再审条件的,应当立案并及时通知各方当事人;不符合再审条件的,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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