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国家税务局与新疆宏鑫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8-03-27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兵1001执22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国家税务局。
法定代表人:朱基明,局长。
被执行人:新疆宏鑫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馨,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北屯国家税务局与被执行人新疆宏鑫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699558.77元,执行费9395.58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新疆宏鑫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春雷
审判员 谷长国
审判员 韩新民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倪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