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三藏实业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1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三藏实业有限公司的《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福州三藏实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5月9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三稽处〔2020〕49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5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 务 处 理 决 定 书
榕税三稽处〔2020〕49号
当事人:福州三藏实业有限公司(纳税识别号:91350105315534883W)
法定代表人:刘洪涛(身份证号码:220121XXXXXXXX393X)
财务负责人:刘洪涛(身份证号码:220121XXXXXXXX393X)
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保税区综合大楼12层205区间(自贸试验区内)
经营范围:建筑材料、金属材料、化工材料的批发与零售;文体活动策划;对农业项目的开发与投资,生态旅游开发。(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我局选案部门《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的要求,我局指派检查人员于2020年3月4日制作《税务检查通知书》(榕税三稽检通一〔2020〕21号),对你公司涉税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所属期间为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本次检查依法履行了税务稽查程序,取得你公司相关证据资料。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
你公司系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4年9月25日。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福州保税港区税务局,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你公司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
你公司于2018年9月被认定为非正常户,最后一次申报日期为2018年7月13日。
二、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你公司共收到上海玄庚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发票代码:310174130,发票号码:30520881~30520898,金额1761809.81元,税额299507.67元,价税合计2061317.48元。上述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于2018年3月全部认证抵扣。
三、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
因你公司已走逃失联,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四、税务处理决定
因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第四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稽查任务通知书》的要求对你公司进行立案检查,并于2019年7月12日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三稽处[2019]90101号),将你公司2014年9月25日至2018年12月31日开具的128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19347191元,税额20205684.41元,价税合计139552875.4元,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已于2019年7月29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对外门户网站上将《税务处理决定书》进行公告送达,现已公告期满,本次稽查不再进行处理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