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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个税汇算清缴年终奖选择

个税汇算清缴年终奖选择

留言时间:2020-05-09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查了去年公司代扣的个税,发现公司把正常工资也并入年终奖选择一次性奖金并税,导致我多交了税,但是在汇算的时候无法把它单独计税。公司怕麻烦不愿意更正申报,我也不敢申诉,既然是个人汇算清缴,为什么不开放个人单独计一次性奖金的功能呢?

另外公司把有些同事的年终奖并入工资,他们汇算也拆不开,既然是个人汇算清缴,为什么要让公司替个人选择?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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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5-18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符合下列文件规定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才可在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按规定正常工资不能作为全年一次性奖金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扣缴单位需要按规定进行更正申报。如需把已并入综合所得申报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计税,需由扣缴进行更正申报后,再进行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清缴。

   文件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其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

  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通知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以下简称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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