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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劳务报酬个税征收税率的疑问

标  题: 关于劳务报酬个税征收税率的疑问

写信人: 冯**

咨询时间: 2020-05-27

回复时间: 2020-06-02

发布时间: 2020-06-02

留言内容:

我司有渠道帮我们发展业务,我司支付酬金给渠道店员,店员到税务窗口代开增值税票,部分窗口按1.2%征收了个税,部分窗口没有征收,而是在备注栏备注由扣缴义务人预扣预缴。请问此种类型的收入是否为劳务报酬收入,适用税率是否为20%?被窗口征收了1.2%的我司是否还需要按20%代扣代缴?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您提供的发票,个人提供经纪代理服务,扣缴义务人要按规定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00元的,预扣率为20%;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为30%,速算扣除数2000元;超过50000元的部分,预扣率为40%,速算扣除数7000元。如果窗口按1.2%征收个人所得税,建议扣缴单位按规定预扣预缴,窗口已征部分作为已缴税额进行抵减。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规定:“第八条 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

  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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