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企业所得税
写信人: 小**
咨询时间: 2020-05-22
回复时间: 2020-06-02
发布时间: 2020-06-02
留言内容:
居民企业A承包经营另一个居民企业B,并仍以被承包的B为主体经营,B企业按规定计缴所得税后的净利润全部分配给A企业,则A企业收到B企业的税后利润,是否还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不再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法哪条免税条款?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对于居民企业承包经营另一居民企业取得的税后利润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目前财政部、税务总局尚未有明文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1)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参照上述处理精神,并考虑到居民企业A承包经营居民企业B后,投入资金生产经营,其拥有居民企业B税后利润的使用权、支配权。因此,对居民企业A取得居民企业B的税后利润,可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