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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跨境双向资金池开具发票问题

跨境双向资金池开具发票问题

留言时间:2020-05-25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A与东莞某公司B为关联企业,我公司通过东莞某公司向母公司香港公司C借款。因为是通过双向资金池调拨的,东莞公司B为主账户,我公司A为成员企业,在每季度还利息给香港母公司C的时候,同样也是通过双向资金池转入东莞公司B,东莞公司B再汇入香港公司C,故请问东莞公司B需要给我公司A开具增值税发票吗?因我公司A与东莞公司B走的是双向资金池,根据双向资金池的定义来说只是成员企业之间的资金调拨,不属于借贷关系,故产生疑问。

    由于未找到相应的文件,故请贵局给予解答,十分感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B公司属于为A公司提供贷款服务,应按“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并据实开具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

  (五)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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