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双向资金池开具发票问题
留言时间:2020-05-25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我公司A与东莞某公司B为关联企业,我公司通过东莞某公司向母公司香港公司C借款。因为是通过双向资金池调拨的,东莞公司B为主账户,我公司A为成员企业,在每季度还利息给香港母公司C的时候,同样也是通过双向资金池转入东莞公司B,东莞公司B再汇入香港公司C,故请问东莞公司B需要给我公司A开具增值税发票吗?因我公司A与东莞公司B走的是双向资金池,根据双向资金池的定义来说只是成员企业之间的资金调拨,不属于借贷关系,故产生疑问。
由于未找到相应的文件,故请贵局给予解答,十分感谢!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02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B公司属于为A公司提供贷款服务,应按“贷款服务”征收增值税并据实开具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第一条第(五)项规定:“……
(五)金融服务
1.贷款服务。
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
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