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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提供样机并提供技术服务为混合销售还是兼营

标  题:  

提供样机并提供技术服务为混合销售还是兼营

写信人:  z**

咨询时间:  2020-06-02

回复时间:  2020-06-08

发布时间:  2020-06-08

留言内容:  

公司为客户提供1台样机(样机为公司自己生产,公司主业是制造销售),并在合同中约定:提供样机在试验站能顺利通过型式试验,公司为此收取一定的服务费,合同中对样机销售价格和技术服务费分别定价。根据财税【2016】36号文第39条、第40条规定,我咨询税务人员,回复兼营、混销都有,请税官予以解惑。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形,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文件依据:

一、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文件附件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四十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规定:“……本通知附件规定的内容,除另有规定执行时间外,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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