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泉州博泰建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06月1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泉州博泰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13998436071)
我局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一稽处〔2020〕69号),经我局对你公司经营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查询系统显示为“非正常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106条规定,将下列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O年六月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235050320190000656
泉税一稽处〔2020〕69号
关于泉州博泰建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 的处理决定
泉州博泰建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13998436071)
我局(所)于2019年7月3日至2020年6月2日对你(单位)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检查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泉州博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成立于2014年6月10日,登记注册类型: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金哲,开户行: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惠安支行,账号:691421961,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注册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惠安县螺阳镇世纪大道建筑业发展中心1#楼608,经营范围: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装饰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金属制品、木材、石材、卫生洁具、日用品百货、办公用品;工程机械和设备的租赁与销售;工程劳务分包(不含劳务派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你公司于2014年6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方式为按一般计税方法计征,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惠安县税务局。你公司税款所属期2018年度申报销售额合计371,318.96元,销项税额59,411.04元,进项税额0元,增值税应纳税额59,411.04元,申报企业所得税0元。
二、检查实施及调查取证情况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稽查局《关于盘州市方兴博远建材销售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六盘水税稽协〔2019〕20号,协查编号为45202000119052700756号)提供的协查线索,你公司涉嫌取得盘州市方兴博远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89,696.80元,税额62,351.48 元,价税合计452,048.28元。检查组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金税工程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及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查询,发现上述盘州市方兴博远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4份发票已全部于2018年7月30日进行网上认证,认证税额合计62,351.48元,但认证的税款未列入申报表作进项税额抵扣。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惠安县税务局出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抵扣证明”进行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情况详见下表:
泉州博泰建材有限公司取得盘州市方兴博远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已证实虚开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未抵扣) 单位:元(角、分) |
||||||||
序号 |
发票代码 |
发票号码 |
开票日期 |
货物名称 |
金额 |
税额 |
价税合计 |
抵扣时间 |
1 |
5200164130 |
04542164 |
2018-07-30 |
*非金属矿物制品*陶粒 |
95,266.50 |
15,242.64 |
110,509.14 |
未抵扣 |
2 |
5200164130 |
04542165 |
2018-07-30 |
*非金属矿物制品*陶粒 |
95,266.50 |
15,242.64 |
110,509.14 |
未抵扣 |
3 |
5200164130 |
04542166 |
2018-07-30 |
*非金属矿石*彩石粉 |
99,581.90 |
15,933.10 |
115,515.00 |
未抵扣 |
4 |
5200164130 |
04542167 |
2018-07-30 |
*非金属矿石*彩石粉 |
99,581.90 |
15,933.10 |
115,515.00 |
未抵扣 |
合计 |
389,696.80 |
62,351.48 |
452,048.28 |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安徽梓彬桐建材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成税三稽协〔2019〕89号,协查编号为63401600119122014125号)提供的协查线索,你公司涉嫌取得安徽梓彬桐建材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48,856.42元,税额55,817.02元,价税合计404,673.44元。
检查组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金税工程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及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查询,虽然上述安徽梓彬桐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4份发票状态为“正常”,但未发现发票的认证记录,其税额55,817.02元也未列入申报表作进项税额抵扣。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惠安县税务局出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抵扣证明”进行确认,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情况详见下表:
附表七:
安徽梓彬桐建材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未抵扣) 单位:元(角、分) |
||||||||
序号 |
发票代码 |
发票号码 |
开票日期 |
货物名称 |
金额 |
税额 |
价税合计 |
抵扣时间 |
1 |
3400182130 |
09227030 |
2018-08-05 |
*非金属矿物制品*天然石材制成品 |
87,451.25 |
13,992.20 |
101,443.45 |
未抵扣 |
2 |
3400182130 |
09227031 |
2018-08-05 |
*非金属矿物制品*天然石材制成品 |
87,451.25 |
13,992.20 |
101,443.45 |
未抵扣 |
3 |
3400182130 |
09227032 |
2018-08-05 |
*非金属矿物制品*以废渣生产非金属矿物制品 |
86,976.96 |
13,916.31 |
100,893.27 |
未抵扣 |
4 |
3400182130 |
09227033 |
2018-08-05 |
*非金属矿物制品*以废渣生产非金属矿物制品 |
86,976.96 |
13,916.31 |
100,893.27 |
未抵扣 |
合计 |
348,856.42 |
55,817.02 |
404,673.44 |
|
(三)检查组通过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金税工程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及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查询,你公司2018年6-7月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下游受票企业只有一家名为“云南名古科技有限公司”的企业。这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在税款所属期2018年7月进行纳税申报,发票金额合计371,318.96元,税额59,411.04元,价税合计430,730.00元,申报的应纳增值税款59,411.04元已入库,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如下:
泉州博泰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4份发票清单 单位:元(角、分) |
||||||||||
发票代码 |
发票号码 |
开票日期 |
购方税号 |
金额(元) |
税额(元) |
|||||
1 |
3500171130 |
07204291 |
2018-07-26 |
91530111MA6KY89M0Q |
92,672.41 |
14,827.59 |
||||
2 |
3500171130 |
07204292 |
2018-07-26 |
91530111MA6KY89M0Q |
92,672.41 |
14,827.59 |
||||
3 |
3500171130 |
07204293 |
2018-07-26 |
91530111MA6KY89M0Q |
93,000.00 |
14,880.00 |
||||
4 |
3500171130 |
07204294 |
2018-07-26 |
91530111MA6KY89M0Q |
92,974.14 |
14,875.86 |
||||
以上已申报的发票金额小计 |
|
371,318.96 |
59,411.04 |
|||||||
|
泉州博泰建材有限公司开具的4份发票货物清单 单位:元(角、分) |
|||||
序号 |
发票代码 |
发票号码 |
货物名称 |
金额(元) |
税额(元) |
1 |
3500171130 |
07204291 |
*非金属矿物制品*天然石材制成品 |
92,672.41 |
14,827.59 |
2 |
3500171130 |
07204292 |
*非金属矿物制品*天然石材制成品 |
92,672.41 |
14,827.59 |
3 |
3500171130 |
07204293 |
*非金属矿物制品*以废渣生产非金属矿物制品 |
93,000.00 |
14,880.00 |
4 |
3500171130 |
07204294 |
*非金属矿物制品*以废渣生产非金属矿物制品 |
92,974.14 |
14,875.86 |
合计 |
371,318.96 |
59,411.04 |
三、认定的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因查无下落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检查组通过实地调查、电话查询、邮寄送达以及其他征管手段,仍无法联系到你公司及企业相关人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76号),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在“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系统”中所查询到所有上游企业向你公司开具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被当地税务机关证实为虚开,同时通过检查你公司银行对账单未发现与上游开票内容相应的支付货款记录,你公司存在大宗交易未付款现象;
(三)你公司取得盘州市方兴博远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虚开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货物名称为“陶粒”和“彩石粉”与你公司开具给云南名古科技有限公司的4份发票的货物名称“天然石材制成品”和“以废渣生产非金属矿物制品”不相符;
(四)你公司收到云南名古科技有限公司汇款后迅速转出相近金额到 “周照永”和其他无关联的“许玲慧”、“程俊菊”个人账户,经查“周照永”疑似受票企业云南名古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你公司存在虚假转账后进行资金回流的异常情况;
(五)你公司税款所属期2018年7月-10月应缴印花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共计6,052.50元未缴而走逃失联;
(六)你公司银行对账单未见有支付运输公司的转账记录,经查电子底账也未发现取得运输增值税进项发票记录,这些都有悖于正常的商贸企业生产经营常理。
你公司经营情况、资金动向显然与正常企业经营情况相悖,我局依据优势证据原则,判定你公司的货物交易不真实,认定已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合计票面金额371,318.96元,合计税额59,411.04元,价税合计430,730.00元。
三、主要证据资料
证据资料① :由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惠安县税务局加盖公章确定的你公司非正常户认定信息,以及发票发售和交旧验旧明细表、增值税纳税申报明细表等;
证据资料②: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惠安县税务局出具的你公司取得盘州市方兴博远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抵扣证明和未取得安徽梓彬桐建材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未抵扣证明,和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惠安县税务局加盖公章确认的上述涉案8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信息打印件;
证据资料③ :国家税务总局六盘水市稽查局《关于盘州市方兴博远建材销售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六盘水税稽协〔2019〕20号,协查编号为45202000119052700756号)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委托协查凭证货物清单》《委托协查凭证清单》;国家税务总局合肥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关于安徽梓彬桐建材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合税三稽协〔2019〕89号,协查编号为63401600119122014125号)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委托协查凭证货物清单》《委托协查凭证清单》;
证据资料④: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惠安支行出具的你公司基本存款账户(账号:691421961)资金往来明细表。
证据资料⑤:由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惠安县税务局加盖公章确认的你公司向云南名古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票面信息打印件。
证据资料⑥:惠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你公司《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及公司章程等资料,检查人员在注册地址查无你公司的现场照片,泉州市康茂物业有限公司建筑业管理处出具的你公司未实际进驻“惠安县建筑业发展中心1#608室的证明,惠安县万泉河茗茶店出具的“惠安县螺城镇霞张美食街173号不存在泉州博泰建材有限公司的证明;
四、税务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决定认定你公司在无实际经营业务、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为他人虚开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票面金额371,318.96元,税额59,411.04元,价税合计430,730.0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以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二条的规定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决定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O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