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是否正常抵扣
留言时间:2020-06-15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现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文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收入免征增值税;那么企业在2020年度是否可以继续按3%、9%计算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该计算出的进项税额是否允许抵扣?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6-24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如取得的是免税普通发票,则不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文件依据: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的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