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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平市税务局:福建茹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为吉林敖东药业集团延吉股份有限公司等5户虚开财务顾问费、税务咨询费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64号)

关于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南税三稽告字[2020]第64号)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2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福建茹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UN1W9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南税三稽处〔2019〕90053号),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我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福建省邵武市熙春中路232号

联系人:刘敏 傅嘉

联系电话:0599-6223701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0年5月28 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南税三稽处〔2019〕90053号

福建茹岐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81MA32UN1W94、经营地址:福建省邵武市人民路1号1幢5楼515):

我局于2019年8月15日至11月5日对你公司2019年5月24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你公司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9份,发票代码:3500163320,发票号码:25077634-25077658、25098892-25098903、25102228-25102249,涉及企业:吉林敖东药业集团延吉股份有限公司等5户,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推广费、市场策划费、服务费、财务顾问费、税务咨询费等,金额5496019.48元,税额164880.52元,价税合计5660900元。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公通字〔2011〕47号)第二条之规定,你公司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共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9份,金额5496019.48元,税额164880.52元,价税合计5660900元的行为,已涉嫌虚开发票犯罪,应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你公司若对本决定有争议,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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