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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自来水公司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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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自来水公司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是否可以免征增值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规定:“四、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

六、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建设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公告所称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是指负责饮水工程运营管理的自来水公司、供水公司、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单位。

对于既向城镇居民供水,又向农村居民供水的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依据向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

……

八、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

因此,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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