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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纳税人购入不含电池的汽车 ,租入电池构成整车使用,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应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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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纳税人购入不含电池的汽车 ,租入电池构成整车使用,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应如何确定?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规定:“第六条 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  

第七条 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因此,纳税人应按照购入不含电池的汽车支付的全部价款计征车辆购置税。如计税价格明显偏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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