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用途的地下建筑应如何征收房产税?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0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商业用途的地下建筑应如何征收房产税?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规定:“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房屋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
另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闽财税[2006]10号)规定:“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文转发给你们。并对文中第二条关于自用的地下建筑具体计税方式明确如下: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屋以房屋原价的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因此,商业用途的地下建筑以房屋原价的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