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建和盛置业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14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建和盛置业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福建和盛置业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0年6月11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榕税稽罚告〔2020〕1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我局采用对你公司注册地址、法人福州居住地址通过EMS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上述邮件已被退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0年7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榕税稽罚告〔2020〕1号
福建和盛置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MA2XN0196P):
我局对你单位税款所属期间2010年12月0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单位于2010年12月21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将你单位房产出租。2011年-2017年度你单位大量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房屋租金,隐匿房租收入,隐匿账簿、租赁合同等资料,未如实申报缴纳营业税3833035.83元,增值税1614488.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81326.7元、企业所得税2950588.72元、房产税(从租)12860422.34元,印花税132639.6元,共计21772501.29元,该行为已构成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拟对你单位偷税违法行为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一倍罚款21772501.29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O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