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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施工单位发票开具改由其它分公司开具

标  题: 施工单位发票开具改由其它分公司开具

写信人: H**

咨询时间: 2020-07-13

回复时间: 2020-07-17

发布时间: 2020-07-17

留言内容:

您好, 我司是承接市政府的道路桥梁建设管理的项目公司,招标后施工单位总公司中标承接建设,施工单位内部协议由其武汉分公司具体施工和开具发票给我们。 由于施工单位组织机构进行整合,所有的项目人员、设备、业务全部转移到工程所在地的分公司管理和承接。我们的项目也由武汉分公司承接全部移到福建分公司,原来由武汉分公司开具建安增值税专用发票改成由福建分公司开具给我司,由武汉分公司改成福建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我司可以接收,进项税额可用来抵扣吗?我司是一般纳税人,这个项目是一般纳税方式计征增值税。 急盼答复,谢谢。

回复部门:

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您好,集团以集团公司名义中标后,内部授权分公司(独立核算单位)为发包方具体施工,并结算工程款开具发票,分公司可以直接给发包方开具发票并缴纳增值税。应以实际业务发生情况为准,在合同、协议、授权等作证下,认可企业集团内业务分配及代付款行为。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二条规定:“二、建筑企业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称‘第三方’)为发包方提供建筑服务,并由第三方直接与发包方结算工程款的,由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与发包方签订建筑合同的建筑企业不缴纳增值税。发包方可凭实际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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