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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居民个人当月分类所得应扣未扣的公益捐赠支出,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且解缴税款的,是否可以追补扣除?

居民个人当月分类所得应扣未扣的公益捐赠支出,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且解缴税款的,是否可以追补扣除?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居民个人当月分类所得应扣未扣的公益捐赠支出,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且解缴税款的,是否可以追补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五、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当月分类所得应扣除未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以下规定追补扣除:

……

(二)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且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提请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应当予以办理。

……”

因此,居民个人当月分类所得应扣未扣的公益捐赠支出,扣缴义务人已经代扣且解缴税款的,居民个人可以在公益捐赠之日起90日内提请扣缴义务人向征收税款的税务机关办理更正申报追补扣除,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应当予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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