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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关注筹划!企业注销前向员工发放遣散费,个人是否可以按照一次性补偿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企业注销前向员工发放遣散费,个人是否可以按照一次性补偿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企业注销前向员工发放遣散费,个人是否可以按照一次性补偿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五、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

因此,企业注销前向员工发放遣散费,个人可以按照一次性补偿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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