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个人10月发生公益捐赠支出, 11月取得捐赠票据,是否可以在11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居民个人10月发生公益捐赠支出, 11月取得捐赠票据,是否可以在11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规定:“五、居民个人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在捐赠当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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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在接受个人捐赠时,应当按照规定开具捐赠票据;个人索取捐赠票据的,应予以开具。
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并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个人应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如果个人未按规定提供捐赠票据的,扣缴义务人应在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
机关、企事业单位统一组织员工开展公益捐赠的,纳税人可以凭汇总开具的捐赠票据和员工明细单扣除。”
因此,居民个人10月发生公益捐赠时未取得票据,可暂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在10月取得的分类所得中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