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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社保机构发放给退休返聘人员的年金是否需要并入综合所得,由雇佣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社保机构发放给退休返聘人员的年金是否需要并入综合所得,由雇佣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社保机构发放给退休返聘人员的年金是否需要并入综合所得,由雇佣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答: 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 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三、个人领取年金时,其应纳税款由受托人代表委托人委托托管人代扣代缴。年金账户管理人应及时向托管人提供个人年金缴费及对应的个人所得税纳税明细。托管人根据受托人指令及账户管理人提供的资料,按照规定计算扣缴个人当期领取年金待遇的应纳税款,并向托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规定:“四、关于个人领取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的政策

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领取的企业年金、职业年金,符合《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规定的,不并入综合所得,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其中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因此,社保机构发放给退休返聘人员的年金不并入综合所得,由社保机构单独计算和代缴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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