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跨设区市提供建筑服务,是否可以在当月申报期内预缴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0年05月12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纳税人跨设区市提供建筑服务,是否可以在当月申报期内预缴增值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建筑业增值税预缴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10号)第五条规定:“……
纳税人跨设区市提供建筑服务,应在次月申报期内先预缴增值税,再办理纳税申报。”
因此,纳税人跨设区市提供建筑服务,不可以在当月申报期内预缴增值税,应在次月申报期内先预缴增值税,再办理纳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