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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收购单位向个人购买再生资源回收的物资,是否可以开具收购发票?

收购单位向个人购买再生资源回收的物资,是否可以开具收购发票?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0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收购单位向个人购买再生资源回收的物资,是否可以开具收购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使用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规定:“第二条 收购发票,是收购单位向其他个人购买货物、支付款项时开具的发票,是其成本列支并可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据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凭证。

收购发票包括五联版的纸质增值税普通发票(收购)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收购)两种形式。

……”

因此,收购单位向个人购买再生资源回收的物资,可以开具收购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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