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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2018年12月出口一批符合退(免)税条件的货物,但未在2019年4月份增值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也未在5月增值税申报期申报免税。6月份视同内销的增值税

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2018年12月出口一批符合退(免)税条件的货物,但未在2019年4月份增值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也未在5月增值税申报期申报免税。6月份视同内销的增值税税率是16%还是13%?

发布时间:2020年04月08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一般纳税人生产企业2018年12月出口一批符合退(免)税条件的货物,但未在2019年4月份增值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申报出口退(免)税,也未在5月增值税申报期申报免税。6月份视同内销的增值税税率是16%还是13%?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令第691号)第三十八条规定:“第十九条 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二)进口货物,为报关进口的当天。

  增值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

二、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因此,生产企业在2019年6月视同内销申报缴纳增值税时,适用税率为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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