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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企业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红字转出尚未加计抵减的进项数据,要不要调减加计抵减数额?

企业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红字转出尚未加计抵减的进项数据,要不要调减加计抵减数额?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0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企业符合加计抵减政策条件,红字转出尚未加计抵减的进项数据,要不要调减加计抵减数额?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七、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以下称加计抵减政策)。

……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按照现行规定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已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的,应在进项税额转出当期,相应调减加计抵减额。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

因此,红字转出尚未加计抵减的进项数据,不要调减加计抵减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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