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财税〔2019〕13号中第二条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否五险都要缴,只缴纳其中养老保险是否可以享受该优惠?
发布时间:2020年03月0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闽财税〔2019〕13号中第二条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是否五险都要缴,只缴纳其中养老保险是否可以享受该优惠?
答:一、根据《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福建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13号)规定:“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依《社会保险法》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这五险应当按规定缴纳。
因此,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指企业依法缴纳五险。企业只要缴纳其中的养老保险不可以享受该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