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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只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签订正式销售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只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签订正式销售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13日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只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没有签订正式销售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1.购销、加工承揽、建设工程承包、财产租赁、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借款、财产保险、技术合同或者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

2.产权转移书据;

3.营业账簿;

4.权利、许可证照;

5.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

  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财政部文件(88)财税字第255号)第四条规定: “条例第二条所说的合同,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有关合同法规订立的合同。

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协议、契约、合约、单据、确认书及其他各种名称的凭证。”

因此,商品房预售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应税凭证,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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