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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建筑企业缴纳环境保护税,施工扬尘初始系数为1.01,采取围挡措施后是否可以降低系数?

建筑企业缴纳环境保护税,施工扬尘初始系数为1.01,采取围挡措施后是否可以降低系数?

发布时间:2020年02月13日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建筑企业缴纳环境保护税,施工扬尘初始系数为1.01,采取围挡措施后是否可以降低系数?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发布<福建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19年第2号) 第七条规定:“……

施工工地必须采取道路硬化措施、边界围挡、裸露地面(含土方)覆盖、易扬尘物料覆盖、持续洒水降尘、运输车辆冲洗装置等措施,并按控制措施达标与否,扣除削减量。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及控制措施详见附件3,同时采取多种扬尘污染控制措施的,一次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按采取的措施对应系数的合计计算;二次扬尘排放量削减系数按采取的措施对应系数中最高的一项计算。”

因此,建筑企业缴纳环境保护税,采取上述文件规定的相应措施可以削减扬尘系数,参照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告2019年第2号文件附件3《施工扬尘产生、削减系数及控制措施》计算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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