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商业银行同类同期
写信人: 廖**
咨询时间: 2020-07-22
发布时间: 2020-07-29
留言内容:
请教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下第七条第三款“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请问上述利息支出是否包含企业付给银行的财务顾问费?上述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中的利率是指人行公布的基准利率再加上贷款银行的浮动利率吗?
回复部门:
省局纳税服务中心
回复内容:
尊敬的纳税人,您好!根据您所述情况,利息支出不包括企业支付银行的财务顾问费,同类同期贷款利率以商业银行具体贷款利率情况为准。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