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因品类不符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纳税人除缴纳罚款外,是否还需要对重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缴税?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9日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已申报缴纳税款,但因品类不符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虚开发票。纳税人除缴纳罚款外,是否还需要对重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缴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
因此,纳税人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不需要对重新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缴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