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收割机是否可以开具机动车统一发票?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19日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销售收割机是否可以开具机动车统一发票?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九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9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从事机动车(旧机动车除外)零售业务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因此,收割机不属于车购税征收范围的车辆,不可以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