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取得一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两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增值税应按一个还是两个项目进行清算?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2日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我公司取得一本《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两本《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增值税应按一个还是两个项目进行清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规定:“一、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单位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1号)规定:“三、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单位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次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载的建设项目名称等基础信息,并以申报备案的建设项目为单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因此,你公司应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的项目来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成片受让土地使用权后,同时取得多份《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同时开工,确实非分期分批开发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备案,可以申报备案为一个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