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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企业是否需要为空置的房产缴纳房产税?

企业是否需要为空置的房产缴纳房产税?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2日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企业是否需要为空置的房产缴纳房产税?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二、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有关减免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40号)规定:“为了规范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房产税的征收管理,经研究决定,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8号)的部分内容作适当修改,即:废止第十八条关于对微利企业和亏损企业的房产’可由地方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期限内暂免征收房产税’和第二十条’企业停产、撤销后,对他们原有的房产闲置不用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可暂不征收房产税’的规定。”

因此,企业需要为空置的房产缴纳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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