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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疫情防控期间,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免税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疫情防控期间,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免税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2日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疫情防控期间,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免税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

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取得免税发票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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