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免税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发布时间:2020年08月12日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疫情防控期间,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免税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是否可以用于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第六条规定:“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纳税人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暂按照以下规定确定进项税额:
1.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
因此,一般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应按照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取得免税发票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