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优惠政策解读
时 间:2020年08月18日 15:00 -16:05
嘉 宾: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总经济师 卢泽燕、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科长 孙玉莺
[主持人](2020-08-18 15:00)
关注民生,服务民生。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收看宁德“在线访谈”深度解读节目,我是主持人李启。今天我们邀请到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总经济师卢泽燕、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科科长孙玉莺,围绕“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优惠政策”这一主题,与广大网友在线互动交流。欢迎你们,请和我们的网友打个招呼吧!
[卢泽燕](2020-08-18 15:02)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很高兴来到“深度解读”节目,就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方面的优惠政策,与大家互动交流,欢迎广大网友积极参与今天的访谈。
[孙玉莺](2020-08-18 15:03)
主持人好!各位网友好!
[主持人](2020-08-18 15:04)
好的,谢谢卢总经济师、孙科长!网友们,如果您对“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优惠政策”这一话题有什么想要了解的,或有什么好的意见或建议,可以在访谈页面的网友评论版块进行留言,嘉宾将在现场为您解答!
[主持人](2020-08-18 15:05)
下面,我们先请卢总经济师简单介绍一下,税务部门负责征缴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都有哪些?
[卢泽燕](2020-08-18 15:06)
好的。经过多年来的征管职责划转,目前由税务部门负责征缴(或代征)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总共有32项,其中涉及宁德且有征缴收入的社会保险费有9个项目(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职业年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非税收入有8个项目(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文化事业建设费、核电站乏燃料处理处置基金、场外核应急准备资金、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工会经费)。
[主持人](2020-08-18 15:10)
感谢卢总经济师的介绍。今年以来,国家出台一系列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优惠政策,现在,我们请卢总经济师谈谈相关优惠政策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卢泽燕](2020-08-18 15:11)
好的,主持人。新冠疫情发生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研究出台有针对性的减税降费措施,缓解企业经营困难,以更大的力度实施好就业优先政策,完善支持中小微企业的财税、金融、社保政策。2月18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强调稳就业必须稳企业,决定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以减轻疫情对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的影响,使企业恢复生产后有一个缓冲期。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人社部发〔2020〕18号)《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养老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明确了“减”“免”“缓”三项政策措施,细化了具体操作办法和延长期限的规定。
[卢泽燕](2020-08-18 15:15)
根据上述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联合出台了《关于印发福建省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的通知》(闽人社发〔2020〕2号)《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闽人社发〔2020〕4号),对减免三项社会保险费作出了具体规定。在医疗保险方面,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还联合下发了《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文件,要求各省要指导统筹地区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和缓缴。福建省和宁德市也出台了相关配套措施。在非税收入方面,国家和省里还相继出台一系列的非税收入减免政策。这些政策的实施有效对冲了疫情影响,降低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可以更好的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主持人](2020-08-18 15:18)
感谢卢总经济师的介绍,今年的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优惠政策力度空前、含金量十足。请问卢总经济师,今年疫情发生以来,党中央、国务院在致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中出台了社保费方面的优惠政策,能不能请您概括一下有哪些方面?
[卢泽燕](2020-08-18 15:19)
好的。根据人社部发〔2020〕11号、闽人社文〔2020〕36号文件,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保费:第一是“免”。2020年2月至6月,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享受减免政策。第二是 “减”。2020年2月至4月,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所属期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的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第三是“退”。对中小微企业已正常缴纳2020年2月三项社会保险费的,按政策规定退抵;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2020年2月已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尊重缴费单位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一般先行选择退费。第四是“缓”。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单位(指申请缓缴前连续三个月亏损且发不出工资的)在享受阶段性减免各项社会保险政策后,仍可继续申请缓缴,缓缴期限最长为6个月,期间不予加收滞纳金。第五是“延”。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工伤保险费率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为更好促进“六稳”,在前期减免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的基础上,人社部发〔2020〕49号和闽人社发〔2020〕4号文件规定,对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的政策,延长执行至12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的政策,延长执行至6月底。
[主持人](2020-08-18 15:23)
据了解,《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是今年2月20日发的,对于该文件出台前缴费人已经正常缴纳的2月份三项社会保险费,该如何处理退抵费?
[孙玉莺](2020-08-18 15:24)
按照人社部发〔2020〕11号和闽人社文〔2020〕36号文件规定,对于已经正常缴纳的2月份的三项社会保险费,尊重缴费单位意愿和选择,可冲抵以后月份的缴费,也可退回。一般先行选择退费,以缓解缴费人资金压力。在退费过程中无需参保单位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税务部门按程序批量发起退费。款项直接退至缴费单位账户。实现“无感退费,有感享受”。
[主持人](2020-08-18 15:26)
感谢卢总和孙科的辅导。刚才我们谈了三项社保费的优惠,那医疗保险方面有出台相关政策吗?
[卢泽燕](2020-08-18 15:27)
医疗保险方面的具体优惠政策是按国家和省出台的原则,结合各统筹地区基金运行等情况确定的,根据《宁德市医疗保障局 宁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宁医保〔2020〕21号)规定,宁德市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方面的优惠政策,减征范围为企业,险种包括单位缴纳的职工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第一是“降”。企业缴纳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单位缴费费率降至4.35%,实施时间为2020年2月至6月。第二是“退”。2020年2月已征缴职工基本医疗(生育)保险费的,由医保经办机构发起退费。第三是“缓”。对因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且符合国家工信部、国家统计局等四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中小企业,可向当地医保部门申请缓缴,缓缴期限不超过疫情解除后3个月。
[主持人](2020-08-18 15:30)
这医保方面优惠政策还是很给力的,那请问,企业医保减征前的欠费能否减免?
[卢泽燕](2020-08-18 15:31)
按照宁医保〔2020〕21号文件,阶段性减征范围及费率是这样规定的,企业缴纳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合并实施的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降至4.35%。减征政策严格界定为费款所属减征期的企业单位缴费,补缴欠费和减征政策终止后的单位缴费,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
[主持人](2020-08-18 15:33)
嗯,明白了。对于已经缴纳了2月份的职工医保费,如果2月份实施减征,多缴的费款怎样退还?
[孙玉莺](2020-08-18 15:34)
按照宁医保〔2020〕21号文件规定,对于2020年2月已征缴职工医保费的,由我市医保中心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对于减征部分的金额,直接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程序依职权批量发起退费,无需缴费人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确保减征部分的费款及时退还到账。
[主持人](2020-08-18 15:35)
了解了这么多政策方面的内容,我想请问一下社保费减免政策出台后,缴费人的申报操作会不会变得复杂?
[孙玉莺](2020-08-18 15:36)
税务部门已经按照社会保险费减免政策的要求,对申报信息系统进行了优化升级,信息系统可以根据企业划型情况和申报的基础信息自动计算减免费额和实际应缴费额。所以,缴费人在进行社会保险费申报后,就可以自动、准确地享受减免政策,“免申请”“免填单”,实现申报即减免。而且,在办理渠道方面,税务部门还完善了电子税务局、单位申报客户端等线上申报功能,方便缴费人足不出户完成申报缴费。
[主持人](2020-08-18 15:37)
刚才我们谈论的都是企业享受的阶段性减免政策,那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今年能不能暂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孙玉莺](2020-08-18 15:38)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确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1年可继续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2020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1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1年我省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助选择(2021年缴费基数上下限调整前,可按补缴时的标准执行)。
[主持人](2020-08-18 15:39)
这是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暂缓缴纳的政策,那符合缓缴条件的企业该如何进行缓缴申请呢?
[卢泽燕](2020-08-18 15:40)
按照闽人社文〔2020〕36号文件规定,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向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缓缴申请,并提供连续三个月亏损财务报表和工资发放等相关材料;经参保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最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在省社会保险中心参保的单位,向省社会保险中心提出缓缴申请,经其审核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另行通知。同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缓缴的单位,应与当地税务部门签订缓缴协议并提供担保,缓缴审批从签订缓缴协议并提供担保当月起开始生效。
[主持人](2020-08-18 15:41)
对于缓缴,我还想了解一下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在享受减征优惠时,是否可以继续申请缓缴社保费?
[卢泽燕](2020-08-18 15:41)
可以。按照(人社部发〔2020〕49号)和(闽人社发〔2020〕4号)规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企业,可继续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执行期限为2020年内,缓缴的三项社会保险费最迟在2020年12月20日前缴齐,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主持人](2020-08-18 15:42)
好的。一些工程建设项目人员十分关注工伤保险缴纳的事情,请问这次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对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缴纳的工伤保险有什么优惠规定吗?
[孙玉莺](2020-08-18 15:43)
按照闽人社文〔2020〕36号和闽人社发〔2020〕4号文件规定, 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按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减免政策。具体计算方法为,按照该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工伤保险费。
[主持人](2020-08-18 15:44)
上面给大家解释了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方面的政策,那么,在税务征缴的非税收入方面有出台优惠政策吗?
[卢泽燕](2020-08-18 15:44)
有的。近年来,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国家在非税方面也出台了很多优惠政策,税务部门负责征缴的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文化事业建设费、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等都出台了相关优惠政策,有力地扶持了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的发展。
[主持人](2020-08-18 15:46)
这么多优惠政策,我们通过什么方式可以了解呢?
[卢泽燕](2020-08-18 15:46)
由于受到疫情影响,我们税务部门今年大力推行“非接触式”的线上宣传,采用云课堂直播、微信群、QQ群、电话、短信群发等多种渠道及时向缴费人发布相关政策,及时回应、跟踪企业诉求,确保“零接触”方式让企业了解相关优惠政策。同时,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和宁德市税务局还不定期在官方网站和微信公众号上推送有关文件和政策解读,比如今年宁德市税务局就在微信公众号上推送了《水利建设基金的减免,你get到了吗?》《“无感办理,有感享受”之社保优惠政策落实举措》《“无感办理,有感享受”之非税优惠政策落实举措》等政策解读宣传资料,详细分析了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方面的优惠政策。
[主持人](2020-08-18 15:47)
说到水利建设基金,那能不能给大家具体说下都有哪些优惠政策呢?
[孙玉莺](2020-08-18 15:48)
好的,归纳起来,目前适用的水利建设基金重点优惠政策有三个方面:一是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对餐饮等行业企业免征2020年江海提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的通知》(闽财税〔2020〕3号)《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免征部分行业江海提防工程维护管理费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通知》(闽财税〔2020〕5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餐饮、住宿、公路水路运输、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行业免征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水利建设基金)。二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规定,将免征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按现行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三是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对有关行业继续停征江海提防工程维护管理费的通知》(闽财税〔2019〕10号)规定,自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工业企业和物流企业暂停征收水利建设基金。
[主持人](2020-08-18 15:50)
这些水利建设基金优惠政策,企业要怎么操作呢,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孙玉莺](2020-08-18 15:50)
如果是按照(闽财税〔2020〕3号)和(闽财税〔2020〕5号)文件规定,享受餐饮、住宿、公路水路运输、旅游(指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两类)行业免征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江海堤防工程维护管理费(水利建设基金)的情况,企业缴费申报时由税务征管系统自动计算减免,实现申报即减免。如果是享受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在申报水利建设基金时,也是由税务征管系统自动计算减免,实现申报即减免。如果是属于工业企业和物流企业,享受闽财税〔2019〕10号规定暂停征收政策的,税务机关已经暂停主营业务范围属于工业和物流行业的水利建设基金的费种认定,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和物流企业在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不需要进行水利建设基金的申报。
[主持人](2020-08-18 15:52)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方面有什么减免优惠政策吗?
[孙玉莺](2020-08-18 15:52)
根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实行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福建省规定需达到1.6%),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同时,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主持人](2020-08-18 15:53)
好的,谢谢两位嘉宾的解读,下面我们来看看今天网友们都咨询了哪些问题。
[“哎呦”](2020-08-18 15:54)
如果我公司要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需要申请提交什么材料?
[孙玉莺](2020-08-18 15:55)
为落实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我省税务部门优化了办税流程。企业享受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优惠政策,无需办理手续,无需提供材料,只要按原规定正常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税务征管系统将自动计算减免,实现申报即减免。这也是“无感办理,有感享受”的内容。
[“奶酪”](2020-08-18 15:56)
我是一家从事户外广告经营的公司,请问文化事业建设费有没有什么优惠政策?
[卢泽燕](2020-08-18 15:57)
有的。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25号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实际操作中,缴费人需按照规定时限如实申报,税务征管系统将自动计算减免,实现申报即减免。因上述文化事业建设费免征政策是2020年5月出台,此前已按原政策规定缴纳但应予免征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缴费人可选择抵减2020年12月31日以后应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也可以选择退还。退费时,无需缴费人提交申请及报送相关资料,税务部门按程序批量发起退费,款项直接退至缴费人账户。
[“恒恒”](2020-08-18 15:58)
我是周宁的一家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大约9万元左右,请问在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方面有什么优惠政策?
[孙玉莺](2020-08-18 15:58)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税〔2019〕5号)文件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相应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小昭”](2020-08-18 15:59)
我公司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从什么时候可以享受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教育“两费”附加减征政策?
[卢泽燕](2020-08-18 16:00)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地方税种和相关附加减征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5号)和闽财税〔2019〕5号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的,自成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当月起适用减征优惠。
[主持人](2020-08-18 16:01)
由于时间关系,今天的解读马上就要结束了。现在请卢总经济师给我们广大网友说几句话,作为今天节目的结束语吧。
[卢泽燕](2020-08-18 16:02)
很高兴通过“在线访谈”深度解读节目与大家交流。在此,我代表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向一直以来关心、关注和支持我们工作的网友和社会各界表示衷心的感谢!也欢迎大家继续对我们的工作提出宝贵的意见和建议,帮助我们更好的改进工作!谢谢大家!
[主持人](2020-08-18 16:03)
谢谢卢泽燕总经济师及孙玉莺科长,谢谢网友们,今天的访谈就到这里,我们下期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