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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税务局:你(单位)无实际经营业务、无真实货物交易,本质上并没有增值税应税行为,未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关于对泉州利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关于对泉州利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02日09时59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泉州利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3MA2YPXWG2P):

我局于2020年8月21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一稽处〔2020〕87号),经我局对你公司经营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查询系统显示为“非正常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106条规定,将下列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O二O年九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235050320190000796  

泉税一稽处〔2020〕87号  

关于泉州利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虚开  增值税专用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泉州利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3MA2YPXWG2P):

  我局(所)于2019年12月5日至2020年6月28日对你(单位)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泉州利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1月15日,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是李江贵,身份证号码:522628199507290034,注册经营地址位于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道湖心街东段美湖楼8栋504室,经营范围:销售:机械设备、五金产品、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金属材料、音响设备、照明设备、家用电器、电子元器件、电子产品、工艺品、办公用品、塑胶制品、机电设备、电线电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你(单位)所有开出发票收款账户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区支行,账号:13530101040001424。于2017年11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征收方式按一般计税方法计征。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你(单位)仅对税款所属期2017年11月份的增值税进行纳税申报,申报销售额为497214.12元,销项税额:84526.4元,进项税额:86532元,应纳增值税0元。期末留抵税额2005.6元。你(单位)于2019年4月11日因查无下落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

  二、认定的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山西维新卓商贸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案件的协查函》(临税稽协〔2019〕130号,协查编号41426000119111305463)、《关于山西鑫千卓商贸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案件的协查函》(临税稽协〔2019〕84号,协查编号41426000119110903840)提供的线索,我局对你(单位)进行检查,发现如下违法事实:

  经稽查,你(单位)在2017年11月至12月期间向税务机关登记虚假注册经营地址,经税务机关公告送达税务检查文书至今失联,为走逃(失联)企业;虚构银行存款账户;查实你(单位)在所属期2017年11月纳税申报时,人为虚假填列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二:其他扣税凭证-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栏进项税额86,532元,规避税务机关审核比对,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所属期2017年12月直接未申报;检查所属期间未取得任何证明购进货物或接受运输服务等增值税进项发票。以上情形明显有悖于正常的商贸企业生产经营常理。依据优势证据规则,判定你(单位)的货物交易不真实,抵扣虚拟进项税额,对外开具销售pvc线管、稀料、灰防锈漆、热镀锌弯头、闸阀、冲压弯头、金属编织软管、小型断路器、螺母、热轧带肋钢筋、黑色金属冶炼压延品等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山西鑫千卓商贸有限公司、山西维新卓商贸有限公司、三明市纳森贸易有限公司,发票代码: 3500163130,发票号码:14927811--14927815,14967511-14967515,金额合计983,624.37元,税额合计166,873.63元,价税合计1,150,498元,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的10份销项发票明细情况详见表格:

  已申报开具发票明细如下(税乎网略):  

  三、主要证据资料

  证据资料①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回复函》,证实不存在名称为北京宇美鑫实业有限公司和纳税识别号为91110114MA005P8B23的纳税人,以北京宇美鑫实业有限公司名义出具的代扣代缴税款为虚假填列申报数据;  

  证据资料②: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区支行证实:泉州利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丰泽区支行,账号:13530101040001424)为虚假申报;

  证据资料③:福建南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证实不存在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湖街道湖心街东段美湖楼8栋504室,泉州利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注册经营地址为虚假;    

  证据资料④:泉州市丰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的《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及其附件资料;

  证据资料⑤: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出具的税务登记信息、纳税申报资料、发票领用存记录、《非正常户认定表》、企业实名认证信息等书证;  

  证据资料⑥:国家税务总局临汾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和发票清单;

  证据资料⑦:由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盖章确认的泉州利纯机械设备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2月期间对外开具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底账信息。

  四、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之规定,认定你(单位)为走逃失联企业,在无实际经营业务、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发票金额合计983,624.37元,税额合计166,873.63元,价税合计1,150,498元。根据《税务稽查案件协查管理办法》向下游受票方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发出《已证实虚开通知书》。

  (二)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10〕23号)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一条及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单位)为他人虚开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你(单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刑事司法优先原则,暂不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在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撤销案件、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审判机关作出无罪判决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规定,你(单位)无实际经营业务、无真实货物交易,本质上并没有增值税应税行为,未发生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对本案件处理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移送公安(因涉及刑事犯罪暂不处罚),不追缴已开票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和抵扣的虚假进项税额,其对应的地方税费(包括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及企业所得税也不追缴。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0年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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