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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关于预付卡开票的相关事宜

关于预付卡开票的相关事宜

留言时间:2020-08-25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企业发行单用途卡及多用途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在充值时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若客户选择在充值时不开具“不征税”的“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在消费阶段据实开票(如:入住客房开具住宿专票,消费歺饮开“歺饮普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3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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