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预付卡开票的相关事宜
留言时间:2020-08-25
咨询对象
福建省税务局
问题内容
请问,企业发行单用途卡及多用途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在充值时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若客户选择在充值时不开具“不征税”的“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是否可以在消费阶段据实开票(如:入住客房开具住宿专票,消费歺饮开“歺饮普票”)?
附件
无附件
答复机构
福建省税务局
答复时间
2020-08-31
答复内容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12366纳税服务中心答复:您好,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文件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规定:“ 三、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业务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
(三)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相关政策规定为准!感谢您的咨询,顺祝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