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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税务局:除湖北省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的优惠政策的执行期是否有延长?

除湖北省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减按1%征收率的优惠政策的执行期是否有延长?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另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因此,除湖北省外的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的执行时间为2020年3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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