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设备寄存和保管服务,应如何缴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0年09月10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一、销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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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现代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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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物流辅助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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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仓储服务,是指利用仓库、货场或者其他场所代客贮放、保管货物的业务活动。”
因此,提供设备寄存和保管服务,应按照仓储服务缴纳增值税。